崇信县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办法
崇信县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甘机编办发〔201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由省编办统一印制,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增减、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依据。
第三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批文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县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登记手续,申请领取《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等内容变动后,须在30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变更项目内容的注册变更手续。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证》实行年度审核,每年元月份,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进行年审,核对有关信息。不按时年审的不得办理人员编制等有关机构编制事宜。
第六条 除机构编制部门之外的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涂改《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二份,分正本和副本两册,正本和副本内容相同,正本由各单位持有,副本由县编办保存。持证单位要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如发生违规发证、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