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重点专题

机构编制事宜审批程序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14 】 【选择字号:

机构编制事宜审批程序

 

一、行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申报请示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请示(一式2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2.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1份)。

申报材料送县编办,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一年的须重新申报。

(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经县编办领导批示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然后拿出初步意见。

(三)呈报审批

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其中副科级以上机构,须按审批权限报省、市编委审批。

(四)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以编委或编办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申报请示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一式2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他情况。

2.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1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申报材料送县编办,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一年的要重新申报。

(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经县编办领导批示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然后拿出初步意见。

(三)呈报审批

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其中副科级以上机构,须按审批权限报省、市编委审批。

(四)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以编委或编办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