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工作“动议”环节有哪五个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环节有哪五个程序?
1.启动动议
县(市、区)委、编委及编办、市直部门党组(党委)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动议情形,结合工作实际及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初步动议意向,并与市委编办事先沟通,达成基本可行意见后,方可启动动议。
2.论证动议
县(市、区)委、编委及编办、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对拟调整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条例》规定,就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围绕以下内容充分调研论证:
①是否符合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②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是否与现有机构存在职能重复、职责交叉,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③是否有调整的必要性,除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外有无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可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盘活存量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④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对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后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做好应对准备;
⑤现有机构编制运行情况及使用效益情况;
⑥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3.决定动议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或编委会议、市直部门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拟动议的机构编制事项。
4.上报动议
县(市、区)拟动议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以县委编委名义向市委编办报文。市直部门拟动议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以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名义向市委编办报文,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请示机构编制事项以部门党组(党委)名义报文;未设党组(党委)的以主管单位名义报文。机构编制事项调整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请示报文应附动议事项的论证报告、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相关政策法规依据,新设机构还应附省内其他地市(县、市、区)同类机构设置情况。
5.受理动议
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文后,应及时依据相关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所呈报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正式受理,并在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论证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