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委编办建立“四项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崇信县委编办建立“四项机制”
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崇信县委编办将规范性文件起草作为以文辅政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生命线”来抓,按照“出手的都是自己最高水平”的文稿起草要求,建立了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必要性研讨、起草中规范性审核、起草完成后可行性论证、印发前合法性审查”的全过程制定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一是建立必要性研讨机制。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前,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业务人员从“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其他地方类似文件制定情况、之前全县类似文件政策情况”三个方面对文件出台的必要性进行研讨把关,不必要出台的文件坚决不出台,有必要出台的文件报室务会研究同意后才开始草拟,坚持“宁缺毋滥”原则,杜绝“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在文件草拟前,提前与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就是否发文、发文形式、发文规格等进行会商,为规范性文件起草奠定基础。
二是建立规范性审核机制。在规范性文件起草中,对照中央和省、市、县委要求,对文体格式、发文机构、文件报审程序等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政治性审核,严格控制篇幅、字数,杜绝照搬照抄和“穿鞋戴帽”,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避免文件起草、流转过程中出现“走弯路”和“反复”现象。将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内部绩效考核挂钩,推行“定人、定责、定时限”的精准化、精细化、项目化管理,对规范性文件报审中出现错漏的,扣除责任人相应绩效考评分数,增强干部职工起草文件的责任感。
三是建立可行性论证机制。规范性文件草拟完成后,由分管领导到市委编办进行专题沟通汇报,请市委编办相关科室把关;由责任人员向兄弟县区请教相关文件起草出台的主要做法作为参考;由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主要起草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及时将文件征求意见稿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做到“调研不透不报审、不征求意见不报审、论证不充分不报审”,确保规范性文件出台符合上级要求,符合崇信发展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是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在重大文件起草完成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第一时间由办内法律知识丰富的业务人员进行初步合法性审查,并及时将文件送审稿报送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确保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