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更好地适应机构改革工作需要,近日,上海市委编委印发《上海市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管理、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针对当前机关代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赋码类型不完善、程序规定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对完善赋码条件和情形、优化赋码程序、强化日常监管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代码赋码、应用及管理工作等。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细化赋码条件情形。近年来,随着党政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机关代码赋码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急需对机关赋码情形进一步补充完善。《办法》重点对合署办公机构、保留牌子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行政执法机构等13种特殊赋码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
(二)完善赋码工作程序。《办法》在总结本市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机关代码初领、变更、注销等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予以明确。同时,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及本市“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提出建立健全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络办事服务系统,提供网上办理及信息查询等服务,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办事效率,优化便民服务。
(三)规范证书使用管理。针对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广泛应用于各类市场活动的实际,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办法》明确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同时,明确针对特殊赋码情形,其证书限期有效,延期时须提交证书使用情况报告。
(四)加强监管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关代码赋码发证机关,应加强代码申请办理的工作提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并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网络监测、专项抽查等方式,加强机关代码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同时,《办法》明确应加强与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之间的代码信息互联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打破信息孤岛,拓展代码信息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