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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来源:崇信县委编办 | 发布日期:2022-05-18 】 【选择字号:

 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新时代编制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动态调整、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原则,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规模控制,为全县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县委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是县委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入县委工作部门序列,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县委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即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县委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制部门一家行文。

第七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严禁各部门(单位)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八条  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能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十条  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议时,应专题报告县委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委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委编委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部门(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擅自转移、转变或停止履行。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第十二条  全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在上级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限额之外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严格遵循“撤一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坚持按程序从严从紧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核拨经费、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机构设置的程序:

(一)申请。各部门(单位)、乡镇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委编委作出专题请示,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有关会议纪录及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县委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请示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经费形式、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分类情况等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提交县委编委会议审议同意后,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上报市委编委审批;股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报县委编委审批。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按照《崇信县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制度》执行,一事一文,专项请示,由县委编委及县委编办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业集中区、城市社区要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报送,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报送。县委工作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未设党组的部门(单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直接报送。部门(单位) 党委(党组)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前,需经党委 按程序研究审议后,以党委(党组)名义上报县委编委。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应当一并说明履行动议的情况,并附会议纪录、政策依据等相关材料。事项请示的公文格式和内容,须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配置情况和上级政策规定,划定类别,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工勤编制,实行总额、条块和层级管理。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全县行政、事业和工勤编制不得突破省、市核定的总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行政机关工人使用工勤编制,各类机关不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逐步核销;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含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严禁混编混岗和超编进人。

第二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编制审批在先原则,严格落实控编进人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核定的编制类型和数量,编制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县委编办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在编制总额内提出统筹调整各类编制资源的核定、调整意见,提交县委编委研究审批。加大编制动态调整力度,各机关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等空出编制一律收回,县内统筹调配使用,推动编制资源向发展急需、工作一线、民生领域倾斜,实现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

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空编。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优先的原则。

5.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控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员调入行政机关。

(二)人员调配、新进人员编制使用程序

1.用编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县委编办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编制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规格、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申请使用编制性质、数量及相关要求等。

2.用编审批。县委编办对用人单位提出编制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委编委审批。县委编委同意的,县委编办向编制使用单位开具《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明确编制使用的性质、类别和数额,编制使用单位持《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考录(聘用)、调入人员。

(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编制使用程序。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核定的领导职数控制使用,县委编办依据县委任命文件直接纳入实名制管理。

(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编制使用程序。按照《崇信县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医疗卫生单位在各自空缺编制范围内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受10%预留空编要求限制;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时,在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可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后办理入编手续;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需要引进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时,经编制部门统筹调剂后,可先调入并办理入编手续;教科、卫健领域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现有编制无法保障时,可使用周转编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入编、出编手续办理规定

1.入编程序。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根据县委编办开具的《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确定人员。人员正式确定后,用人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人员调配函件到县委编办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卡》。编制使用单位持县委编办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卡》,运转本部门(单位)《电子编制管理证》中人员信息。

2.出编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如有调出、退休、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持《电子编制管理证》到县委编办核销编制实名制人员信息,办理《崇信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编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一经录入,不得随意变更。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职级)变动、工作人员职称(职级)变化、岗位和编制类型调整、法人和办公地址变更等,必须按照程序运转电子编制管理证,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

第二十五条  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社、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确保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委编办应当根据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部门或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编制使用情况的评估检查,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申报程序办理,未经县委编办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县委、县委编委不予审议。县委编办在审核机构编制事项时,各种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下发的文件,均不得作为申报和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委编办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机关应当按照《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完善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