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管理的规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县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委编办负责县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县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县政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职责边界清单履行职责,职责边界事项需要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的,由县政府部门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核调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对职责边界清单事项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
(三)实际工作需要并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确需调整职责边界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征得涉及部门(单位)同意后,向县委编办提出调整书面申请并附依据材料,由县委编办按程序提交县委编委研究调整。
第七条 个别需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事项的,经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可由县委编办汇报相关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县政府部门对职责边界事项有分歧且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县委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由县委编办按程序研究调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职责边界清单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十条 县委编办应当适时对县政府部门执行职责边界清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