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机构编制请示事项报送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强化机构编制请示事项调研论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涉及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由县委编办按规定审核,提交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并按程序和权限专项报市委编委审批,涉及党政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等重大事项还应按程序报县委同意。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严禁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直接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或在提请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相关文件中夹杂机构编制事项。
第三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向县委编委申报以下机构编制事项,应当适用请示文种,县委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职责调整,变更名称、规格和隶属关系(根据《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自主设置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临床医技机构除外)。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三)申请增加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
第四条 机构编制事项请示的公文格式和内容,要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且必须是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
第五条 机构编制事项请示应当一事一文,报送前需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报送,下属单位要通过主管部门行文,不得越级报送。县委工作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未设党组的部门(单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直接报送。
第六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之前,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充分沟通,涉及部门间职责划分、隶属关系调整等事项的,应先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正式报送后,在办理过程中如请示内容有变动,要及时说明情况,并补充报送有关书面意见。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动议、论证等程序、权限和要求,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报送文件应包括事项背景、基本情况、主要诉求、依据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党中央、省委有关精神和要求,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现有编制数、实有人数、职数配备情况,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情况等附件材料,以及研究论证时参考借鉴上级和周边市、县同类机构设置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施行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报送的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机构编制请示公文,由县委编办按规定予以退文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