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甘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为县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权力名称、权力类型、权力编码、权力实施依据等。
责任清单内容包括部门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统筹推进全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工作,负责协调权责清单梳理公布、动态调整和运行监督等工作。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权责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或修订,需增加的;
(二)因上级政府决定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权责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立改废释”,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取消权责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并经县政府同意取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权责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设定依据“立改废释”,需变更的;
(二)职责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等要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三)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需变更的;
(四)因政府工作部门职能调整,需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调整变化等情况需集中调整的,县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县委、政府统一部署,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机构编制部门规范性审查、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县委编委会议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县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中增加、取消权责事项或变更权责事项要素,需实时调整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机构编制部门规范性审查、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县委编办室务会议审议并报县委编委领导同意,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并在县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同步更新。
出现本制度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县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县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九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应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