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部门党委(总支、支部)、党组:
2019年2月25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并原则同意《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对照市委编委即将印发的《中共平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完善后印发施行。
2019年6月4日,市委编委正式印发《中共平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平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按照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制定了《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经县委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中共崇信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全县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接受县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为县委服务,对县委负责。
第二条 县委编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县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委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编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组成。
第三条 县委编委下设办公室(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承担县委编委日常工作,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委编委负责全县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优化协同高效。
(二)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央编委、省委编委、市委编委和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三)研究制定全县机构改革方案,经县委研究,报市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审核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县机构改革工作。
(四)审核全县行政事业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并按程序报批。
(五)审批县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和全县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
(六)统筹协调县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调整及事权划分。
(七)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审核全县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在总额内审批全县行政、事业编制分配、调整方案。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研究拟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十一)完成市委编委、市委编办和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县委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在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凡涉及体制调整、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核定等与县委编委职责相关的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提请县委编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县委编委会议讨论后,提请县委决定。
第六条 县委编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办、省委、省政府、省委编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办及县委有关重要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县委编办工作报告,研究讨论县委编委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向市委编委、市委编办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议或审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委编委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
第八条 县委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副主任、委员参加。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特别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公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主持人报告。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九条 县委编委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委员应围绕全县工作大局,结合分管工作和部门实际,就每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集中后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条 县委编委的重要发文和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送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报送县委常委、副县长。
第十一条 县委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受县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县委编委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四、办事程序
第十三条 凡纳入县委编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委编办调研论证、室务会议研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编委会主任审定后,提请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经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同意,也可书面分送编委会成员阅审,由县委编办汇总编委会成员阅审的意见,报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需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先由县委编委会议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六条 县委编委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报告以及市委机构编制部门已明文批复通知的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职能调整事项,由县委编办起草文件,经县委编办主任审核,报县委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五、议定事项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要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县委编委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选拔、调配、录用机关公务员,配备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县委编委会决议及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配置职能、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管理机构编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在县委编委会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内,核拨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委编委会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管理权限录用、调动事业工作人员,核准人员工资。
第二十一条 编委会议定事项涉及的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已经县委编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是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常设办事机构,受县委编委领导,承担县委编委日常工作,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委编办指导。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研究起草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在县委编委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机关,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及编委的统一安排部署,研究起草县级机构改革方案,审核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究提出全县各类机构设置和调整的意见,报请县委编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审核全县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七条 协调县委和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统筹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依据县委编委授权,经汇报县委编委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负责办理下列机构编制事项:县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系统内编制调整及其编制使用核准,部门(单位)结构性超编人员入编审核。
第九条 研究起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赋码和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完成县委和县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室务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县委编委决定事项,以及县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进相关部署落实。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按程序报县委编委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室务会会议是县委编办审议、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参加,其他科级领导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涉及讨论重大财务支出等事项,应当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室务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室务会会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业务人员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审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出。
第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是组织推进室务会决策事项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的重要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县委编办按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请示报告、业务工作统筹、日常工作指导、重要岗位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县委编办室务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已经县委编委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